“敢于、善于、依法、规范”,最高检对诉讼监督提出这些要求
时间:2024-10-24 来源:朝夕友人 点击:
9月25日至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前往福建厦门、宁德、福州调研。记者注意到,如何做好诉讼监督成为调研期间的重要议题。
“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在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应勇强调,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司法公正,也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保障正确裁判的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要坚持重大监督事项实质化审查和案件化办理,提升诉讼监督规范化水平。要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不断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
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来到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调研。
如何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应勇在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调研时强调,民事案件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绝大多数民事裁判作出在基层、执行在基层,基层民事检察责任很大。要全面履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等职能,综合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的要求,研究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促进严格依法执行、规范高效执行。
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来到厦门市检察院调研。
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调研组在厦门市检察院调研的重点。应勇强调,行政检察承担着促进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职责。要扭住行政诉讼监督这个重心,依法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法律监督,实现有力监督、有效监督。行刑反向衔接要严格把握“可处罚性”,规范办理标准和流程,加强实质性审查,促进严格执法。检察公益诉讼要抓住“公益保护”这个根本,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一体发挥好维护公益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功能作用。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都要更加注重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重在监督纠正履行职责特别是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重在督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益保护职能,合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检察日报社 文字记者:巩宸宇 何慧敏 摄影记者:程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