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开征意见 通过网络售房应在网页中明码标价
时间:2024-11-18 来源:朝夕友人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近日,市市场监管局起草完成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实施细则要求,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经营者可以选择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同时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分别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实施细则中还特别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标示出的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多项信息。如:开发企业名称、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依法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新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新建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计费起始时间;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
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实施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标价信息发生变动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调整后的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