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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国内商标权人同意,从国外购买我国某商标标识的商品售卖是否会构成侵权?
时间:2024-09-14 来源:朝夕友人 点击:

转自:上观新闻

柯律师:

您好!

我公司拟从国外购买一批带有我国某商标标识的商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售卖。在未征得国内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售卖该批商品是否会构成侵权?如何防范风险?

李先生

李先生: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现就您信函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所描述的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平行进口商品行为。我国《商标法》尚未对平行进口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立法机关亦未对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作明确表态。鉴于平行进口涉及的行为表现复杂多样,使得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需要综合全面地分析各个环节所涉行为,例如进口、包装、销售、宣传等,每个环节都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秉持谦抑立场,围绕平行进口中的商品是否属于正品、该商品与原产品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等问题进行审理。对于重新包装、磨掉产品识别码等行为,法院会判定该等行为构成对国内商标权的侵害。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首先平行进口商品的来源须合法,该商品系国内商标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投放到境外市场的合法商品。其次,公司履行了合法的入境手续。再次,在销售的过程中应尽量保持进口商品的原有状态,不应对其进行额外的加工、分装、改动及再包装。最后,公司应避免在店铺招牌、店面内外墙上标注商标或将其它标识和商标进行混用。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王清坤

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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